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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力量可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洛阳市将尽快启动相关建筑筛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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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2-07-28 16:17:14    来源:洛阳网    
     利用文物建筑设立民宿、客栈、茶社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在文物建筑里设立博物馆、陈列馆、艺术馆等公共文化场所……近日,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简称《意见》),释放政策利好,引起广泛关注。昨日,记者从市文物局获悉,我市在社会力量保护利用文物建筑方面已经进行了有益探索,随后将根据《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依托各级有关部门,尽快启动适合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的文物建筑筛选工作。

    数据显示,我市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270处,而尚未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有近3000处,占全市不可移动文物总量的45%。此类文物建筑数量多、分布广泛、产权复杂,保护管理难度大,有些甚至面临坍塌和消失的危险。

    《意见》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范围明确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着力解决此类文物建筑保护管理力量不足、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社会力量参与不够等问题,推动文物建筑“有人管、在利用、出效益”。

    社会力量如何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意见》明确,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可以获得一定时限的管理使用权,管理使用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20年。在管理使用期间,可以利用文物建筑设立博物馆、陈列馆、艺术馆、农村书屋、乡土文化馆和专题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场所,也可以设立民宿、客栈、茶社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

    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程序方面,《意见》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社会力量送上了“定心丸”。

    《意见》提出,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可参照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协议文本,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协议文本。按照“一处一策”原则,文物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与确定的社会力量主体签订保护利用协议,明确保护利用要求、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我市在对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上付出了诸多努力,摸索、尝试并实施了多种保护利用方式,并在利用社会力量保护利用文物建筑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让这些老建筑有了新的“生命”,再次走进民众视野,为社会所用。例如,位于涧西区长安路街道长二社区6号街坊的一栋紧临中州路的苏式建筑,属于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原本十分破败。目前,该建筑经翻新改造,已成为长二社区办公地及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已有洛阳本土品牌“十二咖咖啡厅”和老牌书店新华书店进驻,成为不少青年人心中的网红打卡地。

    市文物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该局将根据《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依托各级有关部门,尽快启动适合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的文物建筑筛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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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王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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