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基本案情:宋某等4人在明知负有多起债务的情况下,与刘某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并起诉至法院。刘某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查封、冻结了宋某等4人名下的财产,导致其他执行案件无法处置该财产。后刘某等人达成民事调解,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发现其银行流水等证据系伪造,构成虚假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对刘某虚假诉讼行为处以拘留十五日、罚款五万元的司法惩戒,同时将刘某、宋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犯罪线索移送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
【案例二】
基本案情:任某为套取住房公积金,分别与胡某等3人虚构借贷关系,制作虚假转账记录,通过诉讼方式达成调解,取得生效调解书,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任某等人违规提取公积金共计20余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通过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同时将任某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
执行阶段是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最后一公里”,也是虚假诉讼高发地带。近年,全市两级法院立足审判执行职能,对内加强立案、审判、执行阶段与纪检监察部门沟通协调,保持打击虚假诉讼的高压态势,在普通民事案件与执行审查案件办理过程中全流程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在综合防范、加大罚款或拘留措施的适用力度的同时,我市法院还加强刑事打击,对于妨害执行、恶意逃避执行行为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对实施虚假诉讼行为者形成强有力司法震慑,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助力全社会增强防范虚假诉讼意识、形成崇法守信的良好风尚。
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依据现有法律规定,按照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造成的法律后果严重程度等不同情况,实施虚假诉讼的不法行为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信用惩戒等法律责任。例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以十万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实施诉讼的个人依据情节轻重,可以最多拘留十五日。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负责人表示,因虚假诉讼而遭受损失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受害人为应对虚假诉讼及索赔而产生的律师费等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受害人因虚假诉讼所造成的预期利润减少等间接经济损失。实施虚假诉讼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害人也可以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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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安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