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的小赵和9岁的团团是我市某小学的学生,2022年6月6日,双方在课间休息时因琐碎小事发生纠纷,导致小赵两颗门牙受损。
事发后,老师联系双方父母带受伤的孩子诊治,经鉴定小赵为牙齿冠折,且后续还需多次治疗。小赵家长联系团团家长索要赔偿,但双方就赔偿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赵及其家长遂向涧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团团及其家长、学校、保险公司赔偿小赵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诉讼中,团团及其家长辩称,本案是由孩子之间发生口角造成的意外后果,并非有意为之,且孩子造成的伤害是在学校上课期间,学校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辩称,小赵受伤由团团导致,应当由团团及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学校已经对在校学生进行了教育、管理,不应当承担责任;且学校投保的有校方责任险,如果需要承担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优先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表示,本案中,小赵与团团在教室内发生争执,造成小赵牙齿受损,事故发生时,小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团团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和判断能力,其对同学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学校负有教育、管理、保护在校学生的职责和义务,小赵受伤是在学校接受教育期间,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学校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故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认定小赵受伤造成的损害由学校承担30%的责任,团团承担70%的责任。经认定,小赵的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学校投保了校方责任险,由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赵12209.63元,团团及其监护人赔偿小赵28489.14元。
“孩子天生爱玩好动,又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打闹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法官提醒,学校要尽职尽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家长也要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培养安全意识,教育孩子在保护好自己的同时做到不伤害他人,最大限度地避免校园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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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安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