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并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洛阳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说,按照要求,如发现使用“生鲜灯”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即日起,广大经营者要对销售鲜肉、蔬菜、水果、海鲜等食用农产品的照明设施开展自查,于12月1日前选择色温更接近自然光的灯具,落实新规要求。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15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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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安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