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后一人酒后窒息死亡
白先生是某小区的业主,王二、张三、李四、刘五是该小区物业公司员工。2022年11月20日晚,王二、张三、李四、刘五同白先生在该小区物业办公室共同饮酒,看到白先生醉酒后,他们搀扶白先生到其家楼下,并通知其妻子朱女士。
因楼层较高,几人没能将醉酒的白先生搀扶上楼,遂根据朱女士的要求,又将白先生搀扶到小区物业办公室休息,朱女士抱来一床被子后离开。
令人没想到的是,白先生在睡眠中突然呼吸急促,王二等人发现异常后赶紧拨打120,并通知朱女士。很不幸,白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白先生死亡原因为酒后窒息。
死者家属将同饮者诉至法院
白先生去世后,朱女士及其家人将王二等4名同饮者诉至涧西区人民法院。
朱女士认为,王二、张三、李四、刘五存在劝酒行为,未尽到照顾和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白先生抢救无效死亡。物业公司作为与白先生共同饮酒人员的管理者,纵容员工在上班期间饮酒,存在严重过错。白先生死亡而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7万余元,朱女士请求法院判令王二、张三、李四、刘五、物业公司按照70%的比例赔偿,共计50余万元。
王二、张三、李四、刘五辩称,本案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他们4人作为物业工作人员,因疫情封控措施必须在小区的物业办公室内居住,饮酒时并非工作时间。他们在同饮的过程中不存在劝酒行为,且白先生仅喝二两白酒,其死亡后果完全超出他们4人预料的范围。白先生醉酒后,4人按照朱女士的要求将其带回办公室休息。其间,他们发现白先生突然呼吸急促便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已经尽到照顾、救助的义务。不仅如此,白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饮酒后酒精对身体会产生不良影响,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对自身的死亡承担过错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不是本案饮酒的组织者、参与者,4名同饮者与白先生吃饭饮酒非物业公司安排的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同饮者共同承担10%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同饮者是否对其他饮酒者负有看护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存在劝酒等不当行为及饮酒者是否发生醉酒等不安全状况。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王二、张三、李四、刘五存在劝酒等不当行为,白先生醉酒后,4人虽然尽到了一定的照顾义务,但因疏忽大意,对白先生醉酒后在睡眠过程中窒息死亡的后果存在过错。
白先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在饮酒过程中,不能理性控制饮酒,导致酒后窒息死亡,其本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4人与白先生共同饮酒行为非职务行为,物业公司亦无过错,朱女士主张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综合案件具体情形,酌定王二、张三、李四、刘五共同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死者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9363.32元。
一审判决后,朱女士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小酌怡情,但也会伤身。亲朋好友相聚时喝点酒,本是常事,但是饮酒易造成无法预料的后果,从而引发纠纷。因此,饮酒要适量,不要强行劝酒、酗酒和斗酒,同饮者对过量饮酒者应进行提醒、劝阻及照顾,对醉酒者,应安全护送其到家,并通知其家属进行陪护,若没有家属在场,应安排人在场陪护,防止其酒后因呕吐导致窒息,保证其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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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安瑞